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和“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附: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简称
《奖惩暂行规定》)继续有效,仍须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执行
《奖惩暂行规定》,做好奖惩工作,提出下列意见:
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对工作人员考核优劣、实施奖惩的基础,也是加强机关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本着精兵简政,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精神,研究确定每个部门、处科室等单位的职责范围、权限和所需工作人员数量,在此基础上,制定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尽职尽责的标准,做到办事有章可循,事事有人负责,责任分明,功过分明,优劣分明,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二、认真做好奖励工作
在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
《奖惩暂行规定》第二、第
三条规定的奖励条件和种类,把奖励工作开展起来。奖励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平时对在某一方面有显著功绩的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二是结合年终总结工作,开展考核评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对工作人员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一般由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由领导提名,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必要时也可以由领导机关决定直接授予。
奖励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宁肯少些,但要好些。要注重先进事迹、贡献和奖励后的效果。各种奖励,均以区、县、局为单位,全年奖励面原则上按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掌握,但对下不再分配百分比数,讲究实际,符合条件的则奖,没有符合条件的也不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