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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该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五)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
  (六)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七)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
  (八)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
  (九)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
  (十)泄露国家机密的;
  (十一)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
  (十二)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
  六、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七、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国家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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