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1982年4月20日 津政发〔1982〕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的意见》一并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是加强机关建设和干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组织和教育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觉地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各级领导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理直气壮地鼓励先进,表彰先进,敢于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错误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
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