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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17日 津政发〔1982〕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已刊载《天津政报》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市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有关贯彻实施的某些具体规定,待拟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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