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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3.被压缩挤占的私房得到全部或部分落实后,应该立即迁入,不得借故推延。
  4.提倡将自住有余的房屋,按照统一作价公购的办法,卖给房管部门。
  5.私房主与占用私房的单位互换产权时,必须取得房管部门同意。
  6.涉及城市建设需要,原私房已经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规划另建的,由基建单位进行补偿安排。如原房已震损并经修缮过的,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震损不能居住并已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采取残值补偿办法处理,不再落实私房政策。
  对进住户(包括单位),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识大体、顾大局,克服困难,服从分房安排,不得借故讨价还价,刁难、拖延,甚至拒不腾迁。
  2.不得调换或转让所住房屋;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方式占房。
  3.按照规定向房管部门如数交付房租(房租从进住之日起计算)。偿付租金,原则上一次付清,如个人一时有困难,可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分期扣还(房屋毁坏不能居住,房管部门未收租金的,不计房租)。
  4.必须保持住房原状,特别是在腾迁时,不得拆卸或破坏原房设备。
  5.已另安排住房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迁出;借故刁难、拖延腾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强制迁出。
  6.占住私房的单位,应积极安排腾迁并清付房屋租金。需要留购私房或与私房主调换产权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腾迁期限,不得迟于1983年6月底。
  7.凡通过打砸抢或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而自占、自分、自住的,由所在单位限期强令迁出。
  8.对现住在尚未落实政策的私房中的进住户,由所在区的公安、房管部门负责,一律实行户口冻结,不准增户、分户,也不准调换或转让其现住房。
  二、几项措施
  (一)加速新建住宅的施工进度,确保房源的落实。房源是落实私房政策的物质保证,新房按时交工,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应作好安排,确保房源能尽早落实。所有负责水、电、道路、商业网点、文化、托幼、卫生、公用服务设施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做好配套工作,以便动员住户及时迁入。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一切不正之风。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使被压缩住房的私房主和进住户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统一安排。要求一切从事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坚持按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办事。
  (三)加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办事机构,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落实私产房屋政策办公室设秘书资料组,对区工作组,对局工作组,并相应充实力量,现有人员不足,由市房管局负责配齐。市内各区、局及基层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建立或充实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负责同志,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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