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等高级知识分子和县以上领导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人员,在住房数量上予以适当照顾,可在本单位一般职工居住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然间。
第六条 凡要求分配住房的,一律向本人工作单位申请。男女享受同等分房权利,夫妇双方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由其自行选择向一方单位申请。(须持另一方开具的不再申请分房的证明)。现役军人在津家属申请住房,由家属工作单位负责分配。退休职工住房困难需要解决的,仍由原单位负责。
按上述规定精神,各级领导干部的子女结婚申请用房,同样也应由子女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
在“文化大革命”中原住公产房屋被挤占、压缩的住户(包括被遣返、疏散的),住房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分配新建住宅时负责解决。
第七条 分配住宅必须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有新建住宅的单位,由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组成分房委员会,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张榜公布,三榜定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监督执行。
第八条 新建住宅可采取预先分配的办法,做到房屋竣工,及时进住。凡发给房屋分配单后三个月不进住的,视为不需要住房的户,其房屋由分配单位收回另行分配。
在院内搭盖临建棚的住户,分到住房后,其临建棚由分房单位负责立即拆除;否则,由所在地房管部门强行拆除,以料顶工。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住宅分配的有关规定,不得个人批条子,不准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索礼受贿。申请住房者要遵守分房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对合理分配住房,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成绩显著,以及体谅国家困难,做到先人后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私分或向建房单位索要住房。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采取各种手段私分或变相私分住房及向建房单位索要、强占住房的,除收回房屋外,给以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群众有权揭发和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揭发检举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房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