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批转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
 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2年7月20日 津政发〔1982〕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解决基层团组织开展必要的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的经费,市人民政府同意团市委、市财政局《关于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少年教育活动所需经费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培养教育青年一代是关系到振兴中华和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大事,为此,必须活跃青少年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教育。目前,因团费收入不能满足需要,一些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不能开展。为了促进青少年教育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对本单位基层团组织为开展青少年教育工作所需的活动经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企业单位可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列支;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现有经费内调剂解决。关于开支标准、经费来源、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经费来源和开支标准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按企业在册的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人数,每人每月按一角至二角的标准,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基金(税后利润)中控制使用。基层团组织可根据本单位青年人数和财力情况与单位领导商定具体掌握标准。标准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变动。
  2.城、镇街道,按本街劳动服务队和街五七生产单位在册的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人数,在税后利润中按每人每月五分至一角的标准控制使用。
  3.城、镇中学,有校办工厂的,按本校在册学生人数,每人每年按三角五分至六角的标准(个别收入较高的学校可适当提高)。从校办工厂补助学校的行政经费中开支;没有校办工厂或校办工厂确无支付能力的,按本校在册学生人数,每人每年按二角五分的标准从现有教育经费中开支。
  4.区、县、局机关(包括公司)、事业单位的团组织开展青年教育活动所必需的活动经费,由团组织根据活动计划和开支范围作出预算,报单位领导审批,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从行政事业费中调剂解决。
  二、经费使用范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