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通知
(1982年7月5日 津政发〔1982〕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正式建立。同时撤销“天津市经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经局一套机构,两个名称。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开展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济援助项目。
附: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适应对外工作的发展,广泛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为我国四个现代化收创外汇,积累资金,特组建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一、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综合性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及东欧国家开展生产技术合作以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三、按照两国协议,公司根据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进出平衡的原则,开展同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以及其他东欧各国之间的生产技术合作。
四、公司按照两国协议或以民间贸易形式对外承包工程,也可以同海外侨商、外商或我国各对外公司合作承包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的民用或工业建筑、公路、桥梁、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服务、市政建设工程等项目,或部分、分项工程。还可以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派遣研修生、为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招聘工作人员)。
五、公司以投资包干的方式承包贷款(或无偿)经援项目。
六、公司对外开展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
七、公司按照承担的任务和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重合同、守信用、提高国际声誉。
八、完成国家规定的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利润指标。
九、公司收入的外汇向银行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外汇结算价格结汇。外汇使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十、贯彻国家对外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