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8月6日 津政发〔199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对涉及收费项目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认真进行了清理,有关委局和部分区县对自定的和本系统存在的各种收费项目也进行了初步清理。取消这批收费项目的原则,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二是属于市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核定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以外,未经市政府及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由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自定的收费项目;三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确属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四是以集资、保险金(储蓄金)、押金为名乱收费的项目;五是不符合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收费项目。
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共一百0五项。
一、取消经市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七项:
1.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关于扩大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补充意见》(津政办发〈1991〉52号)中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局)
2.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农林局《关于加强农村汽车和拖拉机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85〉180号)中规定的农机管理费。(农机局)
3.市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进一步装点我市灯光夜景的规划和实施意见》(津政发〈1992〉27号)中规定的广告阵地费。(市容委)
4.市政府(1989)第10号令《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绿化委员会)
5.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治安联防有关问题的请示》(津政发〈1988〉122号)中规定的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局)
6.市政府批转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1991〉53号)中规定的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土地局)
7.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2〉23号)中规定的规划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