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各级财政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真正做到人员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级财政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省政府和财政部。
(三)为做好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省直各部门有偿资金的具体整顿由省财政厅各职能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市、省直各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地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监督。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地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统借统还的财政周转金,要积极采取措施按时收回,及时归还省财政。逾期不还的,省财政将核减有关专项拨款或通过决算扣交。政府有关部门,凡是隐瞒不报有偿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凡属上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且债权属于上级财政,逾期三年以上的周转金,可由上级财政委托下级财政组织回收,收回的借款和占用费,由上下级财政对半分成。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理收回的逾期三年以上的财政周转金借款,财政部门可按收回数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受托单位。
(七)对清理整顿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清理回收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漂浮、走过场的将通报批评。
附:山西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振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成 员:原崇信(省财政厅厅长)
张 奎(省计委主任)
翟秀英(省经贸委副主任)
温泽先(省科委主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