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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一年半的时间,继续清理回收已经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彻底解决前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2000年第四季度,省财政厅将对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0年年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问题
  (一)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级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原定用途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作为部门对项目的投入使用,也可以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账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各地市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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