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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1999年3月17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整顿财政周转金问题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1、各级财政要对所发放的周转金进行全面的账务清理、摸清底数。具体包括: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周转金的投资结构、使用效益情况,周转金的还款情况,对未能按期回收的借款要逐笔查明原因。
  2、从1998年12月1日起,省级和地市、县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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