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1999年3月17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以及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整顿财政周转金问题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1、各级财政要对所发放的周转金进行全面的账务清理、摸清底数。具体包括: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周转金的投资结构、使用效益情况,周转金的还款情况,对未能按期回收的借款要逐笔查明原因。
2、从1998年12月1日起,省级和地市、县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进行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