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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重点县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全县人均基本农田占有量达到2亩以上。重点项目区水浇地、节水微灌地、沟坝滩地占基本农田的30%以上。全县节水面积占水地面积的50%,重点项目区达到80%。
  第六条 全县秸杆还田率达到70%,重点项目区达到90%。全县配方施肥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0%,重点项目区达到90%。
  第七条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步缩小与全省的差距,达到全省平均的80%以上,重点项目区达到全省平均数。
  第八条 全县农民人均占有粮食达到400公斤以上。
  第九条 全县农村经济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确。
  第十条 全县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一条 全县农产品商品率达到40%,重点项目区达到60%。
  第十二条 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要控制在10.83‰以下。
  第十三条 全县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
  第十四条 农村文盲半文盲率限制在2%以下。
  第十五条 全县农村成人受职业教育数占劳动力总数的比率大于30%,重点项目区达到50%。
  第十六条 全县村村通电、通机动车;80%的村基本解决人畜吃水,重点项目区全部解决。
  本标准由省计委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解释。

         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实落实好国家生态环境重点县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的山西省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的各项建设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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