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位同时参加几项社会保险,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合资企业等形式后,要重新按属地原则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四、建立并实施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申报制度,抓紧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的填报、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所有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按月向负责为其办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过去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改为全额缴费。各地市一律不得实行“协议缴费”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原来实行的要立即改正过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今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比例要达到60%以上。
五、统一合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从5月份开始,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6月底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要达到和保持在90%以上。统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项目实行分帐管理,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各地市要严格按照省定费率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
六、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工作的力度。对目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坚决进行全面清理追缴,重点是有能力缴而不缴的欠费大户。对统筹区域内拖欠数额排列在前五名的大户,当地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负责抓追缴。生产经营正常、能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基本工资的缴费单位,企业和职工历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制定逐月补缴计划,年底前全部补缴完毕;凡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能够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缴费单位和职工历年拖欠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年底前补缴70%。改制企业原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新注册的法人单位负责补缴;兼并企业被兼并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规定足额清偿。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所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对迟延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予以新闻曝光;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辖职权对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力量抓好条例的落实到位工作。要尽快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缴费单位登记、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查、稽核、检查与调查上来,并注意总结经验,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审查、稽核制度。审查的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申报与缴费情况的审核,核对企业是否按要求申报、代扣代缴以及缴费情况是否按时足额等;稽核的重点是抽样检查企业申报与缴费的基础资料,及时掌握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变动等情况,纠正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缴费的行为。每年重点稽核的单位不少于本地参保单位总数的10%。要进一步完善征缴目标责任制,将征缴绩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任用、奖励等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