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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及其他临时用水,应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许可等有关手续。13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排水有计量的,按实际排水量收费;排水无计量的,按用水量的80%收费。具体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并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取《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居民生活用水,应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三条 供水、用水单位必须在供水和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供水和用水单耗考核。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用水单位应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杜绝用水设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二十五条 供木、用水单位,应按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报表,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年、季、月度供水和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作为节约用水技改措施专用资金,主要用于节水措施工程建设和改造。该项资金的使用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编制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同级财政监督下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城市节约用水技改措施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利用地表水和净化污水成绩显著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资金从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和水资源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一500元罚款。
  (一)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和修理不善,造成水漏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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