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忠(省储备局副局长)
赵先和(省国防工办民用爆炸局副局长)
韩金生(省民用爆炸公司副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治安处。
各地、县、乡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齐抓共管,制定目标,提出任务,明确责任,作为年终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县级公安机关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年使用量在1000吨以上,使用单位在100个以上的要组建民爆科,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其余县要设2-3名民爆专管员,专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已经组建民爆科的要配足警力,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堵塞和切断爆炸物品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狠抓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真正将责任制落实到主管领导、企业法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五大员”培训工作,坚持持证上岗。要重点督查生产企业是否超计划生产,私自销售,销售单位是否乱购乱销,使用单位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储存仓库是否安全防盗。民用爆炸器材销售企业要认真落实销售登记报告制度,基层销售企业每季度向所在县(市)公安机关报告,地(市)销售企业每季度向所在地(市)公安机关报告;生产企业、省民爆公司每季度要向省公安厅报告生产、销售情况。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堵截外省流入我省非法爆炸物品的力度,决不让其流入我省境内。对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特别是对国家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企业法人、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处理,对公安机关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的有关人员必须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切实加强“三小”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彻底扭转管理混乱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对“三小”企业的清理工作。县、乡(镇)政府要对“三小”企业逐一检查登记,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三小”企业停供民用爆炸器材,对无证经营的私开矿,一定要果断关停,下决心堵住这一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渠道。凡因私开矿引发的涉爆案件,除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省政府(1994)94号文件规定坚决撤销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