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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需提供婴儿户口复制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或已随母登记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按照以上规定及程序办理,要求随其他抚养人落户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报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按照法律规定送养他人并要求随养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养父母双方户口簿、《收养证》,到婴儿养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二、关于夫妻分居落户政策的问题
  配偶居住农村,身体有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申请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结婚证、个人申请、双方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应出具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双方户口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连续居住时间从办理暂住登记时间算起。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的问题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申请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双方户口复制件、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及程序办理。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
  四、开展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经对全省六个地级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管理水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在晋城市开展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属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晋城市公安局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件精神和本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包括投资数额、实业规模及购买商品房的面积)和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公安厅审定后实施。
  试点工作从1999年1月开始,分前期准备、部署实施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时间大体为一年左右,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省公安厅将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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