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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解决
 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了逐步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问题
  全省1998年7月22日(含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出生未上户、非婚生、超计划生育及遗弃婴儿,既可以在父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及收养人和收养机关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完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经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儿童原则上全部予以解决。属于超计划生育子女“农转非”的,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且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须先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后按现行户口迁移程序分批办理。但下列情况可直接申报出生登记:(一)母亲原系农业户口,现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可直接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二)对父母离异、婴儿判归父亲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三)对因非婚生育、母亲去向不明等原因形成事实上由父亲单方抚养的,可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四)对父母双亡的,可随法定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申报户口的,需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并填写《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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