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要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其主要职能是为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及加工等用粮单位的批量粮食合法交易提供交易场所;负责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协助交易双方履行合同;收集、发布粮油供求信息等。
(三)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外省经营者运入我省批量销售的粮食,必须进入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禁止场外交易。省内各粮食收储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也应积极进场交易,供需直接见面。
四、落实责任,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
(一)国务院指出,搞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从关系改革成败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加大力度,领导干部层层负责,省、地(市)、县、乡(镇)都要明确各自的责任。要迅速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法规、政策向社会公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监管市场的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粮食市场管理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具体负责,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活动;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技术监督、工商、粮食等部门要配合对市场流通的粮食,重点是面粉等成品粮,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要切实充实和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力量,落实专人对粮食加工企业粮源严格监管。目前,一些地(市)、县由工商、粮食、交通等部门共同抽调人员组成粮食市场稽查队伍,加强了监管力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独立处罚。
省、地(市)、县工商、粮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粮食,由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收购或按质论价收购。粮款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四)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不力,或在执法中有违规行为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