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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财政厅、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我省建立省、地(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省和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通知》(〔1995〕晋财商字第64号)中确定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基数保留,省与地(市)仍按1∶3配比共筹。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省对粮食主产区要给予必要的倾斜,丰年时产区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发生的补贴,使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市)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为促进我省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保证“省安排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签订合同”的具体落实,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及出现缺口的配额,要与各地市执行产销区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挂钩,若产区或销区不按计划合同执行,省要相应扣减省给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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