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
部门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财政厅、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
(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我省建立省、地(市)两级粮食风险基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
(一)省和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三、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通知》(〔1995〕晋财商字第64号)中确定各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基数保留,省与地(市)仍按1∶3配比共筹。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省对粮食主产区要给予必要的倾斜,丰年时产区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发生的补贴,使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市)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款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
四、为促进我省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保证“省安排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签订合同”的具体落实,省对地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及出现缺口的配额,要与各地市执行产销区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挂钩,若产区或销区不按计划合同执行,省要相应扣减省给地市的粮食风险基金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