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其他挤占挪用贷款。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挤占挪用的粮油收购贷款,由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自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限内归还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粮油收购贷款,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由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八、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消化步骤
(一)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必须在1998年8月15日之前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理结果和消化计划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逐地区、市下达具体消化方案。
(二)各级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相应增加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纳入各级消化计划。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三)经清理、核实后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省政府批复的消化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将应归还的新增财务挂帐及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
九、消化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粮食企业顺价销售后的利润。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粮食顺价销售的规定,不准降价亏本销售,不得进行“逆向操作”,要用粮食顺价销售后所实现的利润来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二)粮食企业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所节约的开支。
(三)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门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欠拨粮食企业的补贴挂帐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四)其他资金。
十、对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