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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的通知

  具体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粮食企业的隶属关系按照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关于审计粮食系统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情况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省审计厅、省财政厅联合清理省级;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地(市)、县级。
  五、清理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需注意的问题
  (一)防止清理工作“走过场”。在清理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不能“走过场”,更不能弄虚作假。
  (二)防止清理范围扩大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不得擅自扩大清理范围。
  (三)防止粮食企业趁改革之机违规调帐和不合理列支,采取调减库存值、虚列费用、集中摊销待摊费用、随意预提费用等办法故意扩大亏损挂帐。
  (四)防止老挂帐转入新挂帐。
  (五)防止经营亏损挤入财政欠拨补贴挂帐。
  (六)防止人为地计算扩大财政补贴挂帐。
  (七)防止粮食企业以机构改革为名搞“带粮分流”、“带钱分流”,或以兼并、改制、破产等名义,侵吞国有资产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转嫁消化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责任。
  六、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办法
  新增财务挂帐的消化基本原则:按企业隶属关系,分清范围、分级负责,属于那一级财政欠补的挂帐,由那一级财政负责消化,其余的挂帐由地、县政府督促粮食企业消化。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省级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省财政欠拨补贴挂帐,由省财政在3年内归还银行贷款;其余挂帐,由省级粮食企业在3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地、市、县级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属于财政欠拨补贴挂帐,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消化期内消化;其余挂帐,由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粮食企业在规定的消化期内消化。
  (三)由于各地、市粮食产销数量、财力状况和实际挂帐数额不同,消化时间不搞“一刀切”,省政府将根据实际清理情况和中央确定我省的消化年限,确定各地、市的消化时间,具体消化时间另行通知。
  七、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消化办法
  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发〔1998〕15号文件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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