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审计厅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
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
(省财政厅、省粮食厅、省审计厅、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范围是: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各级政府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剔除附营业务发生的费用开支及其经营亏损和呆帐、坏帐损失后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开办费等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新增财务挂帐范围。
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新增财务挂帐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