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大运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运公路的养护管理,加大公路改造的力度,促进全省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大运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2.5吨及以下的客、货车、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二、2.5吨以上至5吨客、货车,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三、5吨以上至1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四、10吨以上至15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五、15吨以上至30吨的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六、30吨以上的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