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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议案,决定对《太原市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摊点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摊点食品,是指在街头或者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制作和销售的直接入口的食品。”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摊点食品制作、销售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摊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摊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四、第二章名称修改为:“摊点食品的卫生。”
  五、第四条修改为:“摊点食品及其所用辅料、调料及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六、第五条修改为:“制作销售摊点食品的,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第二项修改为:“(二)根据经销食品的不同要求,使用规范的售货亭、车、棚、台,并要有与制售品种相适应的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工具以及防蝇防尘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专业生产、加工、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和其他必备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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