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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

太原市牛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三章 加工管理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牛奶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维护牛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牛奶,是指生鲜奶和以生鲜奶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消毒奶、营养奶、调味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牛奶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和个体养殖户发展牛奶生产,保证牛奶质量,满足市场供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卫生、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奶牛业生产投入,重点用于牛奶生产性保护、牛奶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开发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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