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8日)修改太原市汽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修资格管理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四章 维修经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管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汽车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汽车维修业,是指各种汽车、摩托车维修和技术性能检测。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维修业户),汽车托修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汽车维修业管理贯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协调发展、依法监督、优质服务,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的方针。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维修资格管理
第七条 凡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下统称技术合格证),并凭技术合格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技术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