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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

  (一)出租、出让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用作非教学使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营业性的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位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小学生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不停止的,除强制停止外,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数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一)在学校门前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二)侵占、挤占学校校舍和场地,或者任意将学校用于教学的校舍和场地改作他用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学校门前设立集贸市场和流动摊点的,由工商、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附近从事有严重污染和噪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冲击学校,扰乱、破坏学校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二)销售、出租、出借宣传色情、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和游戏机软件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罚;
  (三)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流氓等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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