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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日)废止

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0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辆
  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
  第四章 机动车辆行驶
  第五章 道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行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县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五条 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作出突出贡献或举报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动车辆

  第六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均应按期参加本市机动车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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