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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修订)》(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山西省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区(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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