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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向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意见
 (1998年6月1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对各类企业,特别是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名目繁多的摊派现象仍然严重,许多经营者所承担的各种收费往往要比税收高得多,加重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负担,阻碍了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反映强烈。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坚决制止“三乱”,依法保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三乱”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危害性,切实增强治理“三乱”的自觉性。要加强领导,严格责任,把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取得更大成效。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各类项目。要转变政府机构职能,坚决落实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公安、司法、工商、税务、交通、审计以及其他执法部门要率先落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禁各部门、各单位下达收费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和本单位经济利益、职工福利待遇挂钩,也不准采用按比例提成或返还等变通形式。执法经费一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认真清理各类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由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之外收取的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向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严禁强买强卖,强制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收费;严禁将应由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鉴证、社会审计服务、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严禁强行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拉广告,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报销各种费用。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在对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行政罚款。实行“收费证”和“交费卡”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的透明度。收费部门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交费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将法律、法规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交费卡”中予以明确。凡“交费卡”中没有的收费项目,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拒绝交费。实行开票、缴款相分离和公开办事制度,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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