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坚持顺加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的原则,不得降价亏本销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五、规范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十八)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和农业税征粮任务并留足自用、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要按省的价格政策敞开收购。
(十九)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心市场、区域性市场、县级市场组成的粮食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粮食批发业务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其他经批准的企业承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资格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批发资格。
(二十)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鼓励超市、便民连锁店等开展粮食零售业务。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二十一)产销区要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搞好当地粮食总量和主要品种平衡。省安排余缺调剂指导性计划,产销区签订合同,具体落实。
六、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做好粮食工作
(二十二)省政府负责全省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