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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省、地(市)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收购定购粮(含农业税征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
  (十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油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财政应拨补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各级储备粮油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十二)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问题,要追究有关部门、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财政欠拨补贴款和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由财政厅从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
  (十三)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省政府统一制定小麦、玉米的收购保护价。保护价格水平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粮农得到适当利润的原则确定。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粮价相对稳定,省政府制定小麦(含面粉)、玉米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销售限价的制定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十四)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和农业税征粮政策。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确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1998年粮食定购价格参照上年水平,与毗邻省衔接制定。
  (十五)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调节市场供求,促使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和支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
  (十六)小麦、玉米以外的粮食品种原则上不制定保护价和销售限价,由企业随行就市开展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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