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省地方粮油储备基本规模:粮食8亿公斤、食油2200万公斤。分别由省、地(市)两级各半建立。必要时,可根据调控需要临时增加储备数量。省、地(市)储备粮油管理权分别属省政府和行署、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六)省粮食厅对省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分开。目前在收储企业以外的经营单位储存的储备粮油要全部集并到收储企业。省将有计划地上收若干储备库直接管理,逐步将过于分散的省储备粮油向省储备库集并。要建立健全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安全。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利息补贴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粮食厅另行下达。
(七)储备粮油的收购主要委托收储企业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也可以通过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方式购入;其轮换和抛售由省、地(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收储企业实施。
(八)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九五”期间,省计委粮库建设资金和省财政简易建筑费维持“八五”规模不变,重点用于直属储备库的建设、维修和改造。同时,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加快粮食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九)1992年3月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按照省政府与各地市签订的责任制,保证按期消化。
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地、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认真清理审核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统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经中央审核确认的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本金由省政府根据中央的政策,制定消化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在中央规定的期限内消化。消化本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清范围,分级负担,由各级政府负责,属于哪一级财政未补的挂帐由哪一级财政负责消化;其余挂帐由政府督促粮食企业消化。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中央不予补贴利息的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省财政厅、粮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消化办法,分清责任,落实措施,在上述期限内消化本金和利息。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亏损挂帐的本金。
(十)我省粮食风险基金由省、地(市)两级建立,具体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粮食收储情况和补贴的需要,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风险基金列入省、地(市)两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滚动使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的各项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逐级下拨到独立核算的粮食收储企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