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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1998年6月17日)


  为了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我省粮食增产,有利于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粮食企业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省、地(市)粮食厅(局)和县级粮食局代表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做好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具体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本级粮食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责和人员编制。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企业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指导和监督,使企业经营行为符合政策,符合宏观调控的要求。
  (二)深化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粮食收储业务的粮站、粮库、储备粮库、储备油库等收储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性质,逐步发展为国有独资公司。粮食部门的其他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转换经营机制,全面走向市场。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所需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商业银行。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制度。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职工在三年内要逐步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省统一政策做好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国有粮食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与国有工业企业同样的政策。
  二、完善粮油储备管理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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