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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见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按国家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要监察纠正,工商部门不予年检,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
  国有企业不得因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而收回原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下岗职工已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归个人;已购买部分产权或现在愿意购买产权的,可按原定优惠政策购买;不愿购买的,可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非国有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非国有企业每安置一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且签订劳动合同在三年以上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费。
  七、各级政府要为下岗职工提供经营场地,兴办“新岗”连锁店,统一商品价格、统一商品质量、统一店名标识。三年内除税收外,免交其它各种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原企业给予2000元安置金;
  (二)下岗职工从事小餐饮、小修理、小商品和家庭工厂、手工作坊以及开发“四荒”的,可向原企业开户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小额贷款,政府从同级解困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年期的贴息;
  (三)愿意购买闲置的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可给予优惠;
  (四)凡进入政府投资兴办的集贸市场经营的,凭《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在半年内免交摊位费和管理费;
  (五)税务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存档手续。
  八、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劳动密集型项目,要划出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下岗职工集体承包劳务。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搜集用工信息,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省和六个省辖市以及有条件的地、市、县职业介绍机构,每月18日要统一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交流洽谈会”,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下岗职工提供中介服务。所有地区的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免费发布经劳动部门核准的用工信息。用人单位和再就业职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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