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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意见
 (1998年5月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为此,要认真贯彻落实的“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新的就业方针,积极引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救,转变择业观念,面向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再就业。为了大力提倡和鼓励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在继续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1997〕90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为促进再就业创造条件。国有企业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数量,按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培训费,列入企业成本,专项使用,不足部分可动用原核定企业3%的教育经费补助;对于下岗职工数量大、再就业培训技能要求高的少数国有困难企业,按以上标准筹措培训费仍不足的,经所在地劳动部门审核,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全省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业训练基地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开办的培训中心,都要利用现有设施,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转业转岗训练实行减半收费或免费。
  二、劳动服务公司等就业服务企业,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安置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可按分流人数,将安置补助费或等量价值的资产由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性质不变,也可将等量价值资产租赁给劳动服务企业,3-5年内免收租赁费;如愿意一次性购买的,经评估确认可给予优惠。
  三、国有企业对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两年,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期满后,可续签留职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但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企业对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留职协议,并承担原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其余50%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四、国有企业对解除劳动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根据其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低于500元按500元计)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当地劳动部门一次性支付失业救济金。本人199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992年1月1日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这部分下岗职工,今后再到国有企业就业,不再重复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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