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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二、拍卖“四荒”地收回的资金实行村有乡管,纳入乡村水土保持发展基金,用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使用时先由村民委员会作出计划,经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审查后使用。拍卖资金一般一次交清,对贫困户可分期付清,交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三、拍卖治理“四荒”地执行户包治理小流域优惠政策。凡是原来承包户享受的优惠政策,购买治理“四荒”户都可以享受。
  十四、上级下拨的流域治理资金及周转金,购买“四荒”户可优先使用,实行先治后补和以奖代补的办法,金融部门发放贷款时要向“四荒”地治理户倾斜。国家重点治理区的“四荒”地拍卖治理可采取先治理,后拍卖的方式,把治理成果有偿转让给农民管护开发。对确属偏远的荒山和经济效益较差的瘦沟,可以无偿有责任地转让给农民治理开发,治理户同样享受优惠政策。
  十五、允许治理者在购买的“四荒”地上修建临时性生产管理用房,但不得将“四荒”地改作非农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违反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四荒”地治理成果要给予补偿。
  十六、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农民联合治理开发“四荒”地,鼓励农业干部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与集体或农户联办“四荒”地治理开发项目。
  十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治理开发“四荒”地的工作,要建立地、县、乡、村领导“四荒”地治理开发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治理开发的硬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按完成实绩奖惩兑现。
  十八、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是拍卖治理开发“四荒”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委、财政、农业、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具体地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规划。依法监督,科学指导购买户进行治理,严格杜绝购买户陡坡开荒和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农业、林业、畜牧、农机、土地、供销、物资、财政、金融、商业、贸易等部门要配合水利水保部门,积极为“四荒”治理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引导治理户走规模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治理开发新路子,为治理户尽快脱贫致富创造条件。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四荒”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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