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拍卖“四荒”地使用权一般以小流域为单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水利水保部门管理下进行,实行按能购买。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对流域内的零星树木、零星耕地及零星牧草可通过调换、补偿等办法随同“四荒”地一次调整好。
七、拍卖方为村民委员会。拍卖时首先由乡镇、村委干部、水利水保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并吸收土地、公证等部门参加。对要拍卖的“四荒”进行合理的评估、定出标底价,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公开投标,以高价者中标。拍卖前要广为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征求意见,逐户登记是否参与竞标,并签名盖章。
八、拍卖成交后,双方要及时签订拍卖和购买治理“四荒”地的契约,契约要写清四至界限,拍卖起止期限,分阶段治理任务、目标、标准,购买者的义务及限制内容等。契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经乡镇水利水保管理站审查,县水利水保局审核和公证部门公证后,发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在本规定前已颁发的有关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的各类证件,要重新审核登记,改发统一证件。
九、购买户在合同期内可以转让“四荒”地的使用权,转让期不得超过原合同的期限。转让时要签订转让契约,履行签证手续,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十、购买户在治理开发“四荒”地中,对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要尽快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严禁在小流域内毁林开荒、铲除草皮等破坏行为,以防止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十一、村民委员会要对“四荒”的治理开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合同和买而不治者,村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另行拍卖。凡已购买治理五年,治理度不足50%者,要限期三年内基本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达30%者,要限期五年内完成治理;凡治理度不达15%者,要予以收回,重新拍卖。对本规定前已购买“四荒”者,虽然积极进行治理,但因购买面积过大,超过自身治理开发经营能力者,可以适当放宽治理年限,也可经本人同意,将一部分未治理面积转让他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