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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农村
 “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拍卖农村“四荒”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调动我省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以下简称“四荒”地)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农业,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黄土高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拍卖和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一、凡属我省农村集体所有的未进行治理的“四荒”都可以拍卖使用权,实行谁购买,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对权属不明、存有争议的“四荒”地,不得拍卖。严禁拍卖国有土地、林地及地下矿产资源。
  二、凡有治理能力的农户(独户或联户)、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贫困山区的党政干部以及集体、国营单位或社会团体,无论本地的、外地的,都可以购买“四荒”地进行治理开发,但要优先本地对象就近购买。
  三、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控制在50年以内。但在本规定前已拍卖的超过50年的,仍维持原合同。合同期限内其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允许继承。
  四、拍卖“四荒”要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前提,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以治理带动开发,以开发促进治理。要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各地要依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小流域综合防治规划和拍卖治理“四荒”的具体规划,并按照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开发活动。要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在完整的水土保持防护体系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开发布局,以保护“四荒”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五、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要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实行以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并存互补,切忌“一刀切”。对原承包户愿购买使用权的,可优先卖给。对原承包户按合同治理而不愿购买的,要维持原承包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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