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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1997年12月1日)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如下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将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路法》36条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我省暂仍执行现行的《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交通规费征收的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燃油附加费办法施行前,车户所欠各种交通规费必须按规定如数补缴,并按规定处以滞纳金和罚款。凡不按现行规定缴费者,将按照《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其它交通规费征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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