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日期:2002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8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作如下的修改:
  第(一)项修改为:“挪用客户钱财的,责令其归还客户钱财。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项修改为:“同被经纪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