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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处以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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