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7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机监理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处以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或操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