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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依法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织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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