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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地)、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教育、民政、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宣传部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教育规划;
  (三)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
  (六)提出国防教育经费预算。
  第十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其成员由同级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宣传部门、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承办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下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管理和使用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经费;
  (三)定期向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其他由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和社会教育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军事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并应当配合地方有关部门搞好全民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工作。
  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由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把全民国防教育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范畴,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国防教育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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