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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途径
  第四章 教育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指为增强公民国防意识,启发公民自觉履行国防义务而进行的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育。
  国防教育是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全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体系。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长远、有效、稳定发展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国防教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领导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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