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居民区灭鼠工作,将鼠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人群布鲁氏菌病病情和鼠疫疫情监测工作,并采取应急免疫措施,对布鲁氏菌病和鼠疫患者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布鲁氏菌病暴发流行时,必须组织卫生、畜牧部门切断传染途径,消除传染源、控制疫情蔓延;在鼠疫暴发流行时,必须根据疫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封锁疫区、切断传播途径、隔离治疗病人等防治措施,扑灭疫情。
第三章 保障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的建设,保证必要的防治机构和人员编制。
对从事地方病防治、科研、管理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有效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病防治任务,保证必要的防治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病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治地方病的自觉性,动员全社会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在中、小学校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病病因、防治药品和防治新方法、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应优先安排地方病防治研究和推广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因地方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应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对处理地方病疫情的人员、药品和器械必须优先运送。
第二十九条 地方病病区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村(居)民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病情监测,落实防治措施。
地方病病区居民应学习地方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防病保健意识和能力,并力所能及地自愿筹集资金参与消除地方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