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第九条 凡需添加食用盐的食品和副食品必须添加碘盐。
第二节 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
第十条 对饮水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改换水源或物理、化学方法降氟、降砷的预防措施;对煤烟型氟中毒和砷中毒采取控制高氟、高砷煤烟对空气、粮食污染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用物理、化学方法对饮用水降氟、降砷工作;定期对改水、改灶进行监测与评估;对氟骨症、砷中毒患者给予对症治疗。
第十二条 各级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氟、砷含量的勘探,提供勘探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高氟、高砷地区的改水工程,确保工作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并保持饮水工程长期良好运转。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煤烟型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降氟、降砷改灶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居民,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降氟、降砷改灶模式,主动进行改灶。
第三节 大骨节病、克山病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农业、粮食部门对大骨节病采取防止粮食霉变、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大骨节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水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克山病采取改换水源、改善饮食结构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克山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定期对大骨节病病区居民和7至14岁的儿童进行病情监测;对克山病病区学龄前儿童、育龄妇女及克山病患者进行病情监测;对大骨节病、克山病患者进行治疗。
第四节 布鲁氏菌病、鼠疫
第十九条 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对畜群布鲁氏菌病采取以畜群检疫、免疫和病畜无害化处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免疫覆盖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对检疫确诊的布鲁氏菌病病畜必须就地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