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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1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高新技术研究与高新技术产业
  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七章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教兴晋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发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领导班子的科技素质和科学决策能力。行政首长要总管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的职能作用。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作出重大经济建设决策、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应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支持中间试验基地建设,健全科学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五条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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