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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
  第三章 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四章 搬运装卸和汽车维修
  第五章 运输服务业
  第六章 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活动,是指营业性的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汽车维修、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城市公共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统一管理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对道路运输市场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业的具体管理职责。
  工商、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优质服务,遵守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二章 开业和歇业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技术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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